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23-001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3-11-28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11-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教规〔2023〕3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11-30 09:54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文体旅局、财政局、公安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有关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28日    

 

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管理,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管理指导意见>》、《福州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学校体育场地试点向社会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体育场地开放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开放学校”)。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章  开放条件、对象及时间

第三条  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须与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相对独立,并已实现物理隔离或经改造后实现物理隔离。

(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三)学校开放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完善。

(四)学校须办理公众责任险。

(五)学校须定期对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条  学校开放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学校室外操场、球场、田径跑道、健身器材等体育设施。除球类、器械场地外,原则上不限制入场人数。

第五条  学校操场、球场、田径跑道、健身器材等室外体育设施均应免费向本校学生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应与属地街道(乡镇)合作,有组织地向周边社区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  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时间

(一)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为周末、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每天不少于8小时。  

(二)每所学校开放的具体时间段由学校根据教学活动安排,结合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开放时段并公告。原则上每天11:00-15:00不作为开放时段,其中暑假期间一般每天开放时间不迟于7:00,开放至21:00;其余周末、节假日一般每天开放时间不迟于8:00,开放至20:00。各学校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学校遇大小型活动、场地维护、疫情管控、天气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场地无法对外开放,须提前12小时向社会公告。暂停开放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由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场地管理要求

第七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场地开放方案、安保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如遇重大传染病疫情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及时调整开放时间或停止对外开放。

第八条  学校应在校门醒目位置出入口张贴公告,告知入校锻炼人员入场规则,提出健康管理和安全使用场地设施的基本要求及相关各方责任。对外公告中的内容原则上须与预约系统上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  学校要开展门卫人员培训。每名门卫须了解场地开放预约流程、开放时段等事项,确保入校第一道“关口”畅通,坚决杜绝“脸难看、门难进”现象。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时段内,要有1名行政干部值班,并配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安全巡查,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要完善过程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非对外开放的区域和设施,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劝离。要配备入口闸机等安全管理设施,明确专人负责场地的日常管理,按时开关门,做好场内卫生清洁,维护现场秩序,维护出入口、场地使用、健身活动安全等。

第十二条  各开放学校要本着便民惠民原则,尽量做到“即约即入”,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便利。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拒绝开放,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社会公众入校锻炼,或以不正当理由长期或经常性暂停开放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给予效能诫勉谈话。

第四章  入场锻炼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  入校锻炼时可通过现场扫码签到、携带预约进场人身份证件进行信息登记等方式入校。

第十四条  未满十四周岁入校锻炼人员须由监护人预约和陪同,陪同人员同样需要预约、携带身份证件。饮酒以及身体患有心脏病、哮喘、高血压、各类传染病等不适合户外运动的市民不入校锻炼。

第十五条  入校锻炼人员在使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时,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入校锻炼人员须签订安全责任书,鼓励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加强人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入校锻炼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因其过错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其过错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其身体疾病等自身原因发生意外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利用开放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或利用开放时间在学校从事商业活动、非法活动等,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入校锻炼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学校予以劝导制止。

(二)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导的,学校应依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无法处理的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街道(乡镇)反映,并向市(县、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专班报告。如需列入黑名单,应向市(县、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专班备案。

(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警处理。

第五章  部门职能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履行统筹管理职责,根据省、市有关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和要求,指导学校做好体育场地开放工作,牵头相关部门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研究解决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存在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部门履行统筹指导职责,把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纳入全民健身工作,安排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开放学校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积极鼓励具有特长的社区居民参与场地开放工作的志愿服务。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体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学校场地开放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职责,会同同级教育、体育部门将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日常管理维护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开放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巡查,及时处置纠纷警情,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及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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