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24-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4-02-28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03-0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榕教规〔2024〕3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4-03-01 14:5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全面提升校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全面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公安部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请全市相关学校贯彻落实。

第一条 全市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后文简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进入学校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校门口能满足人车分流或做到安全隔离,校内有合规的车辆停放场地或地下停车场,进入车辆能够全程进行监管,车辆行驶的线路、停放的位置没有师生集体活动。未经学校同意,外来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一律禁止进入校内。

第二条 制订校园内车辆管理制度,学校自有车辆、教职工车辆、送货车辆等需长期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一律由各校自行办理《车辆出入证》,并与教职员工等长期入校的驾驶人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车辆自动识别、人脸识别等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加强对允许进入校内车辆的管理,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信息核对和清理。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时,学校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等需临时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进入校园,并严格按规定行驶、停放。

第四条 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交通规划设计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科学合理规划校内车辆、人员活动区域和交通流线。可划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专用停车区,并在该区域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利用新技术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可允许经过申请的本校家长接送车辆上、放学临时进出校内专用停车区,并与驾驶人员、车辆所有者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校举办重大活动、会议等时机,机动车辆确需进入校园,均需学校允许后,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放;学校事先要查勘场地,活动期间要加派人手加强现场指挥管理;必要时请交警部门协助指挥。

第六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做到按照导引牌等指示低速慢行(时速不超过20公里/时,进出校门时不高于5公里/时),听从指挥,禁止鸣笛,遇到行人,自觉停车让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进出校门或遇人员密集处,原则上应下车推行。

第七条  校园修改建规划机动车辆停车位时,要科学规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按照人车分流原则,结合校园整体布局、场地功能分区、安全因素等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校园内车辆行经路线和停放区不能占用学生活动区域,不能影响师生安全通行,不能影响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校园场地狭小的学校不能设置停车位的,严禁一切机动车辆(除执行任务车辆)入内。校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车辆导引标识牌、限速警示牌、隔离桩、减速带、提示标语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八条  校园内有家属楼或家属居住的学校须将家属车辆纳入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并签订车辆出入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上下学期间校园及校门口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发现非法营运车辆集中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校长(园长)是校内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负全责。学校要明确车辆驾驶人、有关管理人员的各自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校内车辆安全行驶。要加强对门卫室和值班保安人员的监督管理,外来临时出入车辆严格执行“问、查、记、报”规定,并在《外来车辆出入登记本》规范登记。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内车辆安全管理作为学校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安全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学校要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及时开展各类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将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对有关人员的考核;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因管理不当、出现校内交通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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