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2702-2018-001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8-14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2019学年选派教师赴西藏、新疆、宁夏、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级对口县区支教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人〔2018〕97号
- 发布日期:2018-08-16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教师赴薄弱地区学校支教帮扶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共选派支教教师62名,其中赴西藏支教5名、赴新疆24名、赴宁夏支教6名、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宁德、永泰)支教14名、赴市级对口县区支教13名(具体支教人员名单见附件1-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教要求
支教教师应通过承担学科教学任务,开设讲座、公开课、示范课,参与校本研修、集体备课、班队和家访等活动,积极提升所在支教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服务。赴市级对口县区支教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应不少于8节。派出支教教师不得承担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政策待遇
(一)赴西藏、新疆支教待遇
1.按《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师〔2018〕48号)(附件4)落实待遇。
2.在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或岗位聘任时,可享受一次学校教师职务晋升或岗位聘任量化考评加10分的待遇。
(二)赴宁夏支教待遇
1.按《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47号)(附件5)落实待遇,所需资金由派出学校同级财政承担。
2.在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或岗位聘任时,可享受一次学校教师职务晋升或岗位聘任量化考评加10分的待遇。
(三)省派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待遇
1.省财政按照每人2万元/学年的标准拨付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教教师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支出。每位支教教师生活补助为1500元/月,由重点县按月先行支付;其余5000元由重点县统筹安排,用于购买保险等与支教工作、生活相关的支出。
2.在职教师赴重点县支教工作时间计入支教教师农村任(支)教年限和担任班主任年限;支教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执行的岗位工资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
(四)市派赴对口县区农村学校支教政策待遇
根据省政府闽政文〔2008〕344号文关于“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到农村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精神,参考《中共福建省组织部关于印发<福建省驻村蹲点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15〕45号),工资及一切福利在原单位照发,所享受的待遇不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所对应的标准执行。工资和医疗费按原开支渠道列支。一次性发放生活安置费2000元,并办理不低于3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期间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和伙食补助,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所需经费由派出学校承担。
三、组织管理
(一)市级对口县区教育局和受援学校应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支教教师安排住宿,为支教教师专心开展支教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支教教师要服从当地教育局和受援学校的领导,不得向受援学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赴宁德地区支教教师由市教育局协调宁德教育局,统一组织赴宁德有关重点县。市级对口县区教育局(含永泰)和受援学校要主动联系支教教师,并办理报到等事宜。
(三)市教育局将对赴市级对口县区支教教师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照工作要求开展支教工作的支教教师将不予认定农村学校支教经历。
(四)对需要购买机票出行的人员,须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201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福州市选派教师赴西藏、新疆、宁夏支教人员名单
2.2018-2019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汇总表
3.2018-2019学年赴市级对口县区支教人员名单
4.《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师〔2018〕48号)
5.《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8〕47号)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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