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05-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05-05-12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初[2005]6号
  • 发布日期:2005-05-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
榕教初[2005]6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05-05-12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小学: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到我市务工就业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民工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各级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87号),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满腔热情地做好农民子女入学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子女特点,切实做到“三个一视同仁”、“三个特别照顾”、“三个灵活办理”。
“三个一视同仁”是:对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三个特别照顾”是: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
“三个灵活办理”是:对农民工子女入学在收费、入学、转学等方面给予灵活办理。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界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单方属于农业户口或户籍在村、组等基层单位;
2、父母均在县级城关及福州市区务工就业;
3、父母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
4、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登记时间:
每年的春季开学前一周和秋季开学前(8月15日至8月30日)。学期中期一般不办理。
四、办理入学的程序
1、申请者持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暂住地所在社区或县(市)区教育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协调办公室”登记;
2、社区将登记的汇总表及申请人资料复印件报区教育局,并将送审后加盖县(市)区教育局公章的入学卡发放至申请人手中;
3、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生源不足的学校,并发给入学卡。为提高办事效率,要求在材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办完;
4、申请人持入学卡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五、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2、原籍户口簿;
3、在现暂住地已居住半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如暂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夫妻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资册复印件;
5、子女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
六、农民工夫妻中有一方在原籍或原籍有监护人的,原则上子女应在原籍入学。
七、持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入学卡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并按规定收费,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八、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九、教育行政部门要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学籍,统一管理。对完成学业的学生应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证明。学校要做好农民工子女学生人数的统计工作,对学生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十、针对农民工子女学习程度参差不齐的特点,学校要因材施教,千方百计使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到“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习质量进行专项督查,促进我市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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