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教育局、福州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依据
为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最高不超过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的1.3倍。
2.关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
政府通过定额补助和项目奖补的方式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
3.关于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采取按等级分档补助的方式执行,四个等级依次为省、市、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幼儿园的市级补助标准依次为:省示范园400元/月?生、市示范园350元/月?生、县(市)区示范园300元/月?生、普通园200元/月?生;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单位进行补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定额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五城区由市财政补助50%,县(市)自行承担。
4.关于项目奖补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辖区补助经费标准。
项目奖补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设置;可采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教职工社保缴费补助、专任教师岗位津贴、幼儿园保安经费补助、新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园补助、园舍租金补助等方式,对“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投入情况适时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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