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二、目标任务
开展特殊儿童少年入学(园)评估的目的在于精准匹配其教育需求,出具入学(园)安置意见,为特殊儿童少年提供最适合的教育。
三、范围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人员组成。福州市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若干名,由教育、心理、残疾评定、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福州市教育局。教育系统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专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残疾评定医师根据卫健部门提供的名单动态调整。
(二)评估范围。包括所有属于招生范围,申请入读或转入市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儿童、少年;市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在读的残疾生和疑似特殊需求学生。
(三)申评流程。每年由市教育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年度专家委员会评估公告,特殊儿童少年家长按规定时间、方式申请评估,并填写《特殊儿童少年教育评估家长知情同意书》,提供残疾证及医学检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前儿童、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儿童残疾证不作为必要条件)。
(四)评估组织。市教育局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参加评估的具体专家名单根据相应批次评估对象的类型、特点等具体确定。专家委员会应通过评估分类出具安置意见:一是针对入园对象,区分具备、不具备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两类结论;二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及转入学生,明确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三种安置意见;三是对初次安置后确不适应校园生活或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特殊儿童、少年,经监护人同意,专家委员会组织二次评估,并提出调整安置意见。
(五)评估时间。根据市属特教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时间确定,实行分批集中评估。初次安置后的再评估时间一般为秋季学期末。
(六)评估经费。专家评估经费由福州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支出。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335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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