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2500-2024-0002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4-04-07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法院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联合开展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和线索处置专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综〔2024〕13号
- 发布日期:2024-04-0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市属中小学校:
近期,网络上学生欺凌问题的反映较为集中,一些地方学生欺凌案事件时有发生,危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存在舆论搭车效应。中央、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水平,强化平安校园建设,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预防学生欺凌教育日活动,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学生欺凌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收集学生欺凌线索并及时介入保护、调解和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我市中小学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欺凌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学生欺凌的含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学生欺凌举报箱的设置
(一)设置范围及完成时限。
2024年4月30日前,在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自行完成“学生欺凌举报箱”设置工作。
(二)设置标准
1、设置标准。通过设置“线上+线下”双渠道收集学生欺凌线索。
线下举报信箱。统一名为“学生欺凌举报箱”并统一举报箱的尺寸、规格、字体高度、字体大小和颜色,统一标识:坚决抵制学生欺凌、学生欺凌举报箱、学校举报电话、线上举报信箱二维码、落款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宣等(详见附件)。
线上举报信箱。由市教育局牵头搭建“学生欺凌线上举报箱”,并在“线下”举报箱明显处展示“二维码”链接入口,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后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举报。
同时,按照便于投递原则,根据中小学生身高等实际情况妥善设计校园“学生欺凌举报箱”放置高度。中小学校均应设置至少一处实体举报信箱专门用于收集涉及在校学生欺凌的线索,不与其他信箱混合使用。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的地点应兼顾便利性与私密性,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择方便利用上下学或课间活动时间投递信件,且投递时不会引发关注的地方,建议设在学校门口、行政楼、教学楼等便于学生投递信件,同时不会被破坏的地方。
三、学生欺凌举报箱及线索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线下举报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德育主任、德育干部、安全干部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防止举报箱损毁。每日不少于1次对“学生欺凌举报箱”进行查看。
线上举报箱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市教育局负责,并按线索涉及学生所在学校的辖区,分发到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进行跟进。对于认定为学生欺凌行为的,由市教育局定期抄告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涉及重大敏感的线索第一时间抄送,必要时第一时间联合开展处置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保密
对学生欺凌举报线索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核实情况要注意方式方法,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四、学生欺凌线索的处置
(一)线索的处置
学校对于投递的信件要及时查看,建立专门台帐。根据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学生欺凌线索初步核实后,学校及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对调解和处置有难度的提请学校法治副校长或属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对可能涉及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等线索的,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收到经核实的学生欺凌举报线索后,及时联系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置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线索跟踪及保护
学校对学生欺凌线索要主动跟踪,帮助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加强动态观护,关注身心状态,根据需要联络相关部门或机构开展心理干预、医疗救助等。
(三)强化协作配合
教育、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建立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对学生欺凌情形进行评估,针对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培训,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案事件,分类实施教育惩戒。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在福州四十三中(专门学校)每月举办开放日活动,组织有欺凌行为的学生及家长接受警示教育。在薄弱学校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预防学生欺凌为教育主题,提高学生对欺凌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指导
各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提升学生欺凌防治综合治理水平。公安、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充分运用1530安全教育常态化机制,将防学生欺凌纳入重要的安全教育内容。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要每月不少于1次到所属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向学生阐述学生欺凌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如何发现线索和举报等。学校要对经核实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实施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请法治副校长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送福州第四十三中学(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属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完善“护学岗”“高峰勤务”,建立“最小应急单元”,强化校园周边、公共场所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干预、制止伤害学生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侦办,全力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检察院要加强对侵害中小学生案件的立案监督,对涉及犯罪的线索予以同步跟进,同步指导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和“一案双查”工作。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抄送教育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司法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优势,增强联系沟通,共同推进侵害中小学生案件的化解处置,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二)强化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校应当将开展学生欺凌线索排查及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评价体系,对发现学生欺凌工作治理制度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要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学校履行职责,对根据规定举报学生欺凌案件而引发的纠纷,举报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举报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学校怠于履行职责或有意隐匿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学生欺凌工作治理效果明显的学校应给予肯定和表扬,各县(市)区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要总结工作经验,运用试点校、示范校等方法推广工作经验,提升全市治理学生欺凌工作水平。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已联合开通线上、线下学生欺凌举报方式,实现线上收集学生欺凌线索,学生、家长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投递举报信、拨打举报电话的方式举报和求助。各县(市)区开展设置学生欺凌举报箱和线索工作情况于5月1日前各自上报主管部门。
附件:1.“学生欺凌举报箱”样式
2:线上“学生欺凌举报箱”二维码(试运行)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法院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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