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2500-2024-0005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4-06-04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变更连江启明学校办学层次和名称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教审〔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06-04
- 有 效 性: 有效
连江启明学校:
你校关于变更办学层次和名称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增设普通高中办学层次、同时更名为“福州市新启明学校”。
二、按现有办学条件办学规模为3500人,小学1200人、初中2000人、高中300人。2024年秋季小学停止招生,后续办学规模依当年实际办学条件,再行核定。
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州市教育局,日常监管由连江县教育局负责,面向连江县域招生。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政策,维护良好的招生和教学秩序。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规定报福州市教育局备案。
四、学校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规范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及申请分立、合并或终止办学等应报福州市教育局批准。
你校应依法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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