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22-0011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2-11-18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12-1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管机制,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综[2017]165号)及其《补充通知》(榕教综〔2019〕237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普惠性学前教育奖补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普惠性学前教育奖补及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惩戒措施、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各县(市)区要建立并完善享受奖补幼儿园信息台账制度;每学年结束后公开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各级各类享受奖补的幼儿园严格按照限价标准进行收费,对超出限价收费的幼儿园,责令其限期整改,视其整改程度,采取暂停拨付奖补资金、取消申报奖补资格、追缴奖补资金等处理措施。
四、各县(市)区要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普惠性学前教育奖补及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跟踪监管,确保奖补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停止拨付当年学期奖补资金、取消申报奖补资格、追缴奖补资金、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置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福州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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