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23-001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3-11-02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文化和 旅游局 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联合印发 《福州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机构参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11-0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局、科技局,高新区教卫局、财政金融局、文旅局,市属中小学: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体育局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2日
福州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参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满足学生多样化需要,有效解决课后拓展服务师资短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中小学课后服务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2〕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闽教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对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机构”)的准入、采购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立德树人原则。进入校园服务的非学科机构,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公益普惠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具有公益属性,非学科机构进入校园提供课后服务也须遵循公益性质,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严禁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
(三)公开公正原则。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在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确定引进非学科机构名单,并公开公示确定引进校园的非学科机构名单、服务项目、费用标准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自主自愿原则。由非学科机构提供的特色课程,须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主动参加为前提,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课后服务。
三、准入条件
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学资质。须对应符合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主管部门的准入标准,并持有属地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书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且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公开运营,并列入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二)从业人员资质。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三)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与内容以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为主、价值导向正确,使用教材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相关要求。
(四)办学信誉。办学行为规范,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无不良记录。
(五)安全管理。遵守国家中小学生安全防范相关规定,具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工作程序
学校引进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需求。根据学校发展特色和学生需求等实际情况,坚持公益性原则,确定需引进的非学科机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形式等事项。
(二)发布通告。由学校负责在本学校的平台上发布招选通告。根据学生需求,综合学校发展特色,通告内容应包括非学科机构资质、非学科培训项目类型、数量及招选方式等事项。
(三)按规采购。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中确定引进非学科机构和项目名单及费用标准,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公开公示。学校须将确定引进校园的非学科机构名单、服务项目、课程设置、教师资质、收费标准、安全措施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属地教育局备案。
(五)签订合同。学校应与中标的非学科机构签订规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凡引进的非学科机构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出现“五、评估和退出机制”中任何一项情形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可提前终止合同。签订的合同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收费监管。学校将所收取的课后服务代收费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由学校统一管理,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五、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 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
学校将评估标准和程序列入与非学科机构的服务合同,一般每学期组织1次非学科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质量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学校对非学科机构及项目的质量评估,学生、教师、家长等对非学科机构及项目的满意度测评,并将满意度测评纳入非学科机构的评估退出机制。
(二) 建立劣质服务、违规项目退出机制。
1.由学校与非学科机构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可参照如下:
(1)学期综合满意度低于80%且不愿按校方要求配合整改,或学年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
(2)提供虚假资质或虚假材料的;
(3)质量、内容与承诺明显不符的;
(4)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5)经相关部门年检未达“合格”等次或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
(6)把学校课后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7)恶意在学校招揽生源、扰乱学校招生、教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黑名单)的。
2.若非学科机构因违规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发生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情形的,学校应及时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
六、其他
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为主承担,非学科机构人员及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课后服务参与人员及课时数的50%。
本《指导意见》为试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市)区,高新区可按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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