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2713-2016-001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6-04-19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财〔2016〕76号
- 发布日期:2016-04-1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市从2010年春季开始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与公办学校在校生享受同等的减免学杂费政策,促进了教育公平。为了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减免学杂费标准按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执行。2016年小学每生每年650元,初中每生每年850元。
二、民办学校今后应在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减收每年财政下达给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经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每年减免学费标准按照当年公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执行。
三、民办学校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后,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核拨补助经费,同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民办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将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
专此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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