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2713-2016-002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6-12-16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市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财〔2016〕311号
  • 发布日期:2016-12-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市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榕教财〔2016〕311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16-12-16 00:00

 

市属各有关高中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 47号)及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16]113号文件,经市属学校上报及相关部门认定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45人,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人,残疾学生11人,低保家庭学生28人。为了做好市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现将2016年秋季学期补助资金3.6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高中助学金政策。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按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资助。其他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给予资助。

三、各有关高中学校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确保应免尽免,对享受助学金资助政策学生确保应助尽助,认真做好学生资助精准认定工作,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由扶贫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残疾学生要有残联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学生要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及有关材料由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等部门)出具。

专此通知

 

附件:1.2016年秋季学期市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安排表

     2.省教育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 47号)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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