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
- 索 引 号: FZ00104-2710-2008-000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08-06-19
- 标 题: 关于同意设立福州西岸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教民[2008]29号
- 发布日期:2008-06-1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设立福州西岸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
榕教民[2008]29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08-06-19 00:00
张蓓、张健同志:
你们申请创办福州市西岸高等教育培训中心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州市民办学校设立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州市西岸高等教育培训中心。中心地址设在福州软件园春华科教园1号楼内。
二、培训中心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性质,开展以高等教育助学助考为主的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三、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蓓,校长李平宇。
四、学校面向社会招生,从事非学历高教助学、助考及培训活动。首期拟开设国际商务、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会计四个自考专业。
五、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学校各项收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学校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等应报审批机关市教育局批准;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七、学校隶属福州市教育局管理。应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八、学校成立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办出特色,为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福 州 市 教 育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