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2710-2018-0007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5-11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励志中学申请暂停招生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教民〔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05-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同意福州励志中学申请暂停招生的批复
榕教民〔2018〕11号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18-05-16 16:52

福州励志中学:

你校《关于福州励志中学暂停招生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福州市教育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国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福州三中根据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福州励志中学终止办学协议书》,福州励志中学从2018年起暂停招生。

二、福州励志中学停止招收新生后,福州国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福州三中应共同负责做好现有2016级和2017级在校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使现有学生顺利学习直至初中毕业,毕业学生仍颁发福州励志中学的文凭。

三、因福州励志中学现办学场所于2018年6月租赁到期,同意福州励志中学2016级、2017级在校生于2018年9月起搬迁到位于鼓楼区梅峰路5号办学场所过渡,直至完成学业。

      四、福州励志中学现有学生全部毕业后,福州国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福州三中应根据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福州励志中学终止办学协议书》,立即启动做好福州励志中学因终止办学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相关程序和工作。终止办学前过渡期内学校的财务管理按照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福州励志中学终止办学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条款进行。

      、福州励志中学终止办学清算事宜由福州国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福州三中依法依规协商共同完成,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选定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励志中学进行法人财产清算。

六、福州国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福州三中共同依法履行福州励志中学因终止办学涉及的各项善后工作,具体权责义务以双方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的《福州励志中学终止办学协议书》为准。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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