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2710-2020-0009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0-08-24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理顺部分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民〔2020〕17号
- 发布日期:2020-08-24
- 有 效 性: 有效
鼓楼区教育局、台江区教育局、仓山区教育局、晋安区教育局,鼓楼区民政局、台江区民政局、仓山区民政局、晋安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原由福州市教育局审批,后下放至属地所在区,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的部分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登记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向与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和《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再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向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规定精神,为理顺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方便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等事项,决定原由福州市教育局审批,后下放至属地所在区管理,办学许可证已变更为属地所在区发放,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部门还由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变更至属地所在区民政局登记。各区教育局和民政局应按照相关要求,密切配合,指导有关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附件:变更为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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