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16-001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6-05-05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赛事纪律规定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体〔2016〕40号
- 发布日期:2016-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管局、各有关学校:
为推动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青少年校园足球比赛的行为准则,体现赛事公平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和办法,请各有关学校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赛事纪律规定及处罚办法指导纲要(试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
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赛事纪律规定及处罚办法指导纲要(试行)
总则
第一条:参加福州市校园足球活动联赛(以下简称“校园足球联赛”)应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行为品德。
第二条: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杜绝一切有违体育道德及文明竞赛原则的行为。坚决抵制一切不文明的言论、行为,坚决抵制一切攻击行为。为保护文明、有序、稳定的足球环境,在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中出现暴力及违反体育道德言论、行为、倾向的(针对联赛所有相关人员,含球员、领队、裁判、工作人员、观众等等),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是否在联赛的比赛场地及比赛时间内,将从重给予处罚。
第三条:制定本纪律规定,目的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各参赛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校园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
原则
第四条: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罚。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适用主体
以下自然人、组织应服从本准则:
(一)官员。
(二)运动员。
(三)比赛官员。
(四)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校园足球办公室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五)其他与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适用时间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处理本规定生效前发生的事实时,在符合本规定第二、三条的情况下,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八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正式比赛:由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各类比赛;由校园足球办公室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校园足球办公室批准,由学校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
(四)官员:除运动员外,在校园足球办公室登记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队务。官员在球队中担任主要职务的,其个人所作出的与足球活动有关的行为将被视为该单位的行为。
(五)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赛区协调员、赛事督导员以及校园足球办公室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六)校园足球办公室规定:校园足球办公室规定、规程、决议、通知、各类联赛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七)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决议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九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十条 行使权利
在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办公室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在有必要情况下可以向上级报告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并争取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在下一级别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下一级别联赛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则
第十一条 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二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可视情节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罚款不得低于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罚款不得低于本准则第条第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赛或禁赛;
(四)停止比赛工作;
(五)取消带队参赛资格;
(六)取消比赛资格;
(七)其它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资格违纪的处罚
一、资格违纪的情况
(一)未获得本地区联赛参赛资格的学生,代表学校足球队参加了比赛;
(二)正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学生,代表学校足球队参加了比赛;
(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代表学校足球队参加了比赛。
二、处罚办法
(一)判对方球队3:0获胜,实际比分差距大于或等于3球,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通报批评或警告;
(三)停赛或禁赛;
(四)取消教练员执教资格;
(五)取消比赛资格。
三、对于教师、学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应当多项处罚综合使用。
第十六条 追加处罚
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联赛规程规定的处罚基础上对其做出进一步的追加处罚。
第十七条 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在比赛中,严禁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谩骂、吐唾沫等方式辱骂或侵犯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赛或禁赛;
(四)取消教练员执教资格;
(五)取消比赛资格;
(六)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赛场组织保障的处罚
(一)为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安全秩序,保障足球比赛安全有序进行,参照公安部最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主场赛区根据市级联赛的规定与要求对主场赛区的设施、接待及安全负责;
(三)各主场赛区须成立安全保卫组,在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赛场安全保卫和维持赛场秩序的工作;
(四)加强对观众的指导和管理,自觉遵守比赛纪律,维护赛场秩序。尊重双方队员、裁判员、观众及赛场工作人员。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
(五)赛前必须对赛场的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出入畅通,消防、照明等设施完备有效;
(六)无论是在赛前还是在中场休息时或比赛进行中,都要采取切实措施,需要时进行入场检查,严禁观众将危险物品、各种软硬封口包装饮料、杂物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甚至有侮辱或谩骂性的旗帜、标语等带入场内;
(七)纪律委员会对具体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纪律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弃权、罢赛、中途退赛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弃权、罢赛、中途退赛
(一)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秩序册既定的开赛时间)参加比赛的,超过15分钟未到赛场,视为弃权,除非有特殊情况并征得联赛委员会的批准;
(二)拒绝按照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办公室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视为弃权;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未恢复比赛视为罢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二、处罚
因球队弃权、罢赛或中途退赛造成不良影响的,纪律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酗酒和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一、严禁酗酒。
二、严禁使用兴奋剂。
违者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处罚的规定与执行
一、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赛区工作人员在赛后24小时内向联赛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纪律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报告的48小时内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相关单位;
二、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诉讼
一、在接到纪律委员会的书面处罚后,被处罚参赛队及相关人员可于48小时内向诉讼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
二、在诉讼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时,应按照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三、诉讼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报告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下发相关单位;
四、诉讼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 附则
一、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指导纲要负责制定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联赛纪律处罚办法;
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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