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2709-2019-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9-01-02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体〔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榕教体〔2019〕3号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19-01-03 11:21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发挥学校在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闽教体〔2018〕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附件1),对照《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附件1中的附件),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制定实施计划。 

  二、通过学校自查、县级检查、市级抽查的方式,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其中2019年完成80%、2020年达到100%。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应于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自查,在2019年10月底前将建设情况报市语委办,各县(市)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建设情况报市语委办。市语委办将于每年11月份开展抽检工作。

  三、在学校达标建设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优质学校参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附件2)。达标校建设自评分数在100分以上、省级示范校建设自评分在90分以上,且通过市级抽检可推荐参评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县每年不超过3所。

  四、各县(市)区上报的学校语言文字达标建设情况包括《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完成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合格(70分以上)的每一所学校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自评分数表》。市属学校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总结报告及《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自评分数表》。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且同意推荐参评省级示范校的学校还要上报《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附件4)。以上上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ywbxw123@126.com)发送到市语委办,同时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上报至市语委办(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2座903室)。联系人:李财满,联系电话:83322990。

  附件:

  1.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

  3.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完成情况一览表

  4.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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