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10-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0-04-20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幼〔2010〕4号
- 发布日期:2010-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榕教幼〔2010〕4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10-04-20 00:00
榕教幼〔2010〕4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
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各类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结合《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要求,特制订《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严格审批各类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推进我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发展。
附件1:《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附件2:《早教机构玩具配备目录》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
福州市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4、保健人员应具有卫生专业毕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护理和保健经验的医务人员。
5、所有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凡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早教机构工作。
四、经费管理
1、早教机构举办者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不包含设备),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机构的日常运作。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早教机构应规范财务管理,所收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制度管理
1、根据0-3岁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遵循《指南》规定的顺应原则、关爱原则、生活原则、活动原则、融合原则、差异原则等六项原则开展教养工作。为家长提供有针对性的、优质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指导家长或看护人员开展亲子活动,帮助家长转变教养观念,提高教养水平。
2、教养工作应有计划、有安排。教养人员对儿童进行的各项活动有活动计划、活动记录,并为每位参加亲子活动的婴幼儿建立档案。
3、要建立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严格的消毒制度。严格执行活动室、玩具每日消毒制,并做好台账;儿童传染病高发季节要坚持做好婴幼儿及家长进园卫生检查工作,建立婴幼儿和家长(或看护人)的健康档案,确保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六、 其他
1、早教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当地教育、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早教机构招生应遵循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将儿童是否参加亲子活动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七、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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