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综[2017]165号)已于2017年6月15日正式下发‘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3日,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教综[2015]164号)同时废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根据现行文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原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福州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期至2017年6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将“福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的牌匾”收回。原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更名换牌。
二、关于普惠性幼儿园的补助
根据现行文件,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服务的承接主体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7年6月30日起,集体办幼儿园不再作为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服务的承接主体。原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福州市普惠性幼儿园认补助至2017年6月。
福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