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18-0006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5-02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幼〔2018〕6号
  • 发布日期:2018-05-0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榕教幼〔2018〕6号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18-05-04 10:37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福州市教育局于2008年印发《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文件中就申报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申报资格共有六项,为幼儿园申报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2017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到2020年全市普惠性学额的覆盖率达85%,并按省示范园、市示范园、县(市)区示范园和普通园四个等级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最高限价同时给予定额补助和项目补助。

为扶持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经研究,现就《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评估办法》中申报资格的第一项规定:申报园所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园龄。在普惠园培育扶持期间(2017~2020年),此项规定调整为:申报园所为非普惠性幼儿园的,继续执行原规定,“必须具备三年以上园龄”;申报园所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调整为:“必须具备两年以上园龄”。

二、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州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榕教幼201812号)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8年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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