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16-0003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6-03-01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建〔2016〕9号
- 发布日期:2016-03-0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属学校:
根据福州市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形势发展需求和市属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 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实施申报表;
3. 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
4. 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报审表;
5. 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
6. 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申报表;
7. 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送审申报表。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福州市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6年3月)
为使市属学校(含市属有关教育事业单位,下同)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建设项目效率,对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安排及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管理
市属学校由正常教育经费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指财政性教育专项、城市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除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经相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工程外,未编列预算的工程项目,市属学校不得自行动工建设及列支工程款项。
二、工程项目投资立项管理
(一)涉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
由学校提供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拟文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1.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按照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实施。
2.学校自筹资金项目
学校利用自筹资金(指财政专项经费以外的资金)实施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按有关程序批准组织实施。
①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和修缮项目,需填报《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实施申报表》,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实施。申报表中需说明:基建或修缮的原因及理由,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班子研究情况、实施时间、施工工期,施工具备条件(如场地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等。
②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基建和修缮项目,经学校班子研究决定,并公示后,可自行组织实施。但需填报《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预算、施工方案、实施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委托情况等,并附上相关委托单位的介绍信、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学校对基建和修缮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尽量整合实施,整合后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严禁刻意肢解工程,严禁先施工后审批,规避正常报批程序,严禁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委托施工。
三、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一)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必须进入市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安排施工。
(二)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下财政专项投资项目和自筹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的工程项目(同上),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简易招标法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对中标单位在福州教育网及市教育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学校在本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三)施工预算在30万元以下学校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同上),施工单位由学校自行组织确定。学校应对选择的施工单位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施工,同时填报《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其他项目
1.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实施。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按国家收费标准5折作为最高限价,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用简易招标法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按工程造价的2.5%作为最高限价,在市教育局的监督下,由学校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单位不少于3家),选取最低报价的监理单位,同时填报《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
3.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确定设计单位,同时填报《福州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5折计取(对于建筑室内装修设计的项目,可参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版收费标准计取);施工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4.5万元计取。
4.桩基检测、基坑监测、白蚂蚁防治、施工图审查、室内室外环境检测、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日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项目,由学校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单位不少于3家),选取最低报价的中标人,费用原则上按现行国家收费标准5折作为最高限价,同时填报《市教育局基建及修缮工程备案表》报市教育局备案。若确因难以按5折优惠的,需写明原因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5.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项目,应在市教育局入围代理名录库中的随机抽取确定委托单位。代理及造价咨询费按闽价﹝2002﹞房457号文件规定5折优惠计算,若照此计算低于3000元的代理及造价咨询费,按3000元计取。
由学校自筹资金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委托单位。
四、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学校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设计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施工进行变更的,需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工程项目变更增加金额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5%(含5%)且金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经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因工程变更造成项目工程费用超概算的,还应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概算。
工程项目经学校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确需进行变更的,填报《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造价调整申报表》,附变更内容、设计方案、造价预算,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工程变更应当采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方式提出,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办理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时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专用章。学校应及时做好以上材料的收集工作,作为竣工结算增量的依据。
五、工程项目造价预算、结算及财务决算送审管理
(一)工程项目造价预算送审管理
施工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原则上按审核价下调10%作为投标控制价(通过福州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提出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对下调幅度进行调整。施工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直接进入结算审核。
(二)工程项目造价结算送审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审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送审价30万元以下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送审价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在市教育局入围代理名录库中的随机抽取决算审核单位进行审核。结算送审价必须控制在市教育局审核价以内,工程项目造价在3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原则上按结算审定价下调10%结算工程款(合同价已下调10%的工程项目除外);工程项目造价在15万元以下的,可由学校酌情下调比例结算工程款。
结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修缮项目,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或建安定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学校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由学校自行审核的必须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作为付款依据的审核清单要有审核人、复核人签名以示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结算相关资料并由建设单位送有关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结算的,原则上结算款将不再拨付,按已拨付的进度款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三)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送审管理
1.由市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批的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涉及的工程费用、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其他费用结算审结后3个月内,将决算审计相关资料报经市教育局确认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决算审计单位进行决算审核。
2.其余基建和修缮项目,在完成工程结算后,由市教育局对该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相关费用、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决算批复。
六、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
凡是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的规定办理,对支付财政专项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资金及支付学校自筹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款时,应填报《福州市教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付款报审表》,并附施工合同和审核报告或工程进度报告(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款项的支付。按上述规定的30万元以下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由学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款项的支付(办理支付手续时需附上支付依据的相关材料)。学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转入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基本账户。
施工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期超过50日历天的,在施工中间节点可支付一次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的进度款;100万(含10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80%的进度款,施工过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对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应如数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七、市属学校在各项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实施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营私舞弊,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教基﹝201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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