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18-0010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6-22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财〔2018〕124号
- 发布日期:2018-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管理,我们制定了《福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联合本地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于6月30日前报市营养办。联系人:郑孝义 联系电话:83360465 传真号码:83360465 电子邮箱:22849670@qq.com。
福州市教育局 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
福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8年6月22日
福州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效,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状况,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政策
我市现行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16]19 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6]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即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同时,对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400元增加安排。
二、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在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完善和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到2020年,建立健全各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建立健全“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协同监管”的食品食材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健全档案管理,建立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食育科普和营养监测水平,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三、工作目标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2018年6月底前,调整完成各级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教育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继续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督促、指导学校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供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餐单位等有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联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食育科普。会同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4.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行监管。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把好许可准入关,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与食堂、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含托幼机构)、供餐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6.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7.宣传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培训
根据省营养办要求和省专项督导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议定下阶段工作安排。每年初召开一次全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每年针对食堂管理、饮食安全、营养膳食及财务管理等内容,举办1-2期营养改善计划业务培训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完善资助政策,提高资金效益
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受惠学生群体,实现城乡一致、公办民办学校一致。指导各地各校对因学生流动或其实际在校天数与200天不一致等原因导致营养改善计划出现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分类处理,即:对于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对于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指导县(市)区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等。
(四)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责任落实
按照营养改善计划督查办法和学生资助巡查制度要求,每年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查纠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对县(市)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对各地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常态化监管。
(五)推广先进经验,规范日常管理
2018年按照省营养办要求在选择1个县(区)试点推广。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投标制度。加大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六)保障经费预算,提高资金效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精神,切实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年生均400元公用经费,将食堂编内工作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食堂编外工作人员工资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探索建立基于绩效评价为依据的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奖补机制,促进各地提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成效。
(七)建立业务台账,完善档案管理
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4]19 号)和《关于做好学生资助档案归整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5]10号)要求,归整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来的所有工作业务档案,包括规章制度、资金管理、食品管理、学生营养监测和体检等业务相关材料。
(八)严格系统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强“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系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子系统”的日常管理,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准确无误。以实名制系统数据作为测算安排膳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当年预算与地方结转结余情况,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度和分配的科学性。试点推广“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营养配餐系统工具的应用,提高学生食堂营养配餐科学性。在以各县(市)区为主体实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的同时,建立以供应商为主体的可支持移动终端应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从食品生产源、定货、配送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适时、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管理。
(九)开展食育科普,加强营养监测
开展食育科普工作,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人员、学生和家长对营养科学的认知程度,改变学生及家长平时不科学的营养餐饮观念,调整饮食习惯,提升食育科普工作成效。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对食用营养餐的学生群体开展常态化营养监测工作,建立学生营养健康档案,以利于科学评估和指导营养改善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理论研究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学〔[2016]4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宣传意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宣传工作机制,明确宣传工作重点,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改进宣传工作方法。强化资助通讯员等宣传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实施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深入基层学校,加强工作调研,针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各地各校开展学习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组织有关专家设立课题,提供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我市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参加,按照本方案内容分工合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并加强督查评估,落实本方案目标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取得预期工作成效。
(二)抓住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住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两个关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是针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过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推进以各县(市)区为主体的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一采购、集中配送模式,确保食品安全。二是加强监管,用好资助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发挥有效监督和震慑作用,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
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本方案得到有效落实。教育部门要督促义务教育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等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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