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4-3000-2024-0003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4-04-23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9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教建议〔2024〕64号
- 发布日期:2024-04-23
- 有 效 性: 有效
郑书鸿代表:
《关于提高中小学生配餐质量规范配餐企业良性运营的建议》(第1491号)由我单位会同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完善政策。我单位将抓紧出台《福州市直属学校食堂及集体配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自主经营食堂管理、委托经营食堂管理、集体用餐配送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问责追责等政策规定,完善从招投标到退出等环节的闭环管理机制,突出精准治理、分类施策,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一揽子措施。学生用餐环节多、链条长,学校食堂管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每一个环节都关系着学生的健康。学校需建立一揽子措施,提升管理能效,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配套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食材信息公示,规范食材进货查验,不使用预制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追溯法定责任。学校要完善评价标准、负面清单,定期对食堂和供餐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三)依法治理。约束转包、分包行为,维护食品安全,仅靠承包经营企业自觉遵守契约精神是不现实的,应发挥法治的规范、保障作用。选择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学校,要与具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配餐企业订立规范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约定配餐服务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明确实际加工供餐地址与中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信息必须一致,严禁配餐转包、分包、合作代加工。鉴于当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在合同里要明确禁止预制菜进校园。在合同订立后,把好履约监督关。学校应对中标单位提供食材、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及时要求整改不到位之处。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集配单位,要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校外供餐单位全面施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互联网+明厨亮灶”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手段,是保证社会监督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构建校园食品安全共治共建的新举措。2023年,为实现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过程可视可追溯,福州市29家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已全部接入福建省“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平台。目前市场监管局正在制定的《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配送分餐操作工作指导意见》,也指出新开办的校外供餐单位也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订餐单位的监督。
(五)校外供餐单位全面实现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工作。“一品一码”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的一个重要举措。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春秋季开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工作,大力推动校外供餐单位实行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工作,及时上传食品采购信息。督促指导学校、家委会共同督促校外供餐单位把好食品原料采购关,做好食材信息追溯工作。
(六)规范集体用餐配送管理。学校采用配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学校于月初统计配餐数量,月末对餐费进行结算,并及时支付给配餐企业。学校会加强对配餐企业监管,防止企业降低配餐标准、变相抬高价格,损害学生利益。
(七)制定标准管控校外供餐单位配送经营行为。目前,暂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供餐单位的生产能力。为规范供餐单位经营行为,让其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条件,防止超负荷生产,从根源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局正在拟定的《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配送分餐操作工作指导意见》中,制定了单班加工制作量与经营面积的之间的比例关系,督促供餐单位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同时,在《指导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了供餐温度与配送时间的关键控制点,学校在收餐时也要验收核验,对配餐、送餐共同进行跟踪监督。
下一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规范、监督、严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工作,全力护航校园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林楠
联 系 人:陈书平
联系电话:88086057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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