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8-08-06 09:28

第一条  为推进福州市教育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规范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福州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学校或教育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福州市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监管学校或教育机构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都应列为随机抽查对象编入名录库,检查时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福州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对全市教育工作监管时,所涉及的监管对象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由相应的县(市)区教育局建立本级监管对象名录库,提供市教育局统筹使用。

第七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八条  随机抽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至少抽取的对象比例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监管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学校或教育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监管对象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3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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