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8-08-06 09:07
福州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1 | 市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学安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软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业人员卫生是否达标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2 | 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
体卫艺语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3 | 对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
高招办、会考办、自考办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工作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财务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5 | 对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收费检查 | 《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财务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是否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6 | 中小学实验室、图书馆(室)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划内图书馆的规划和管理,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和学校做好图书馆的建设、配备、管理、应用、培训、评估等工作。 |
财务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普通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馆的建、配、管、用、研、培等情况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7 | 全市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加强安全制度建设,配备人员和必要的防范设施,维护校园及周边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
学安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和组织应急演练等情况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8 | 全市学校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管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
学安处牵头 | 5% | 市属中小学 | 检查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9 | 对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民管办牵头 | 5% | 市属民办学校 | 依法办学、机构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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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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