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时间:2018-10-30 15:57
序号 | 主项 | 子项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备注 |
1 | 民办高中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含4个子项) | 1.民办高中学校筹设 | 行政许可 | 1.《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三十日 | 19 | 承诺件 | |
2 | 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 | 三个月 | 27 | 承诺件 | ||||
3 | 3.民办高中学校变更 | 三个月 | 27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4 | 4.民办高中学校终止 | 无 | 6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5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含4个子项) | 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 | 行政许可 | 1.《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三十日 | 19 | 承诺件 | |
6 |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 三个月 | 27 | 承诺件 | ||||
7 | 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 | 三个月 | 27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8 | 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 无 | 6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9 | 市属中小学学生转学确认 | 行政确认 | 1.《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十二条 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者,应予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无故拒收。 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
10 | 即办件 | |||
10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30 | 即办件 | |||
11 | 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七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11 | 8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12 | 行驶路线跨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校车使用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需要跨越二个以上设区市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设区市范围内二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
16 | 11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13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即办件 | 新增入驻 延缓入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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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20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15 | 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手续办理 | 公共服务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4〕1号) (1)“待就业”的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到接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改签手续。如接收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2)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调整到其他教育系统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新接收单位《协议书》,到就业地设区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改签手续。 (3)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待就业,需将《报到证》改签为“待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
即办件 | 新增入驻 | |||
16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 公共服务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
办学许可证照面信息未改变仅延长有效期的承诺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学许可证中的名称、举办者、层次类别改变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17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备案 | 公共服务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即办件 | 福州市属现仅剩4所民办中职学校,2017年起均因不符合新的省级中职达标校设立标准暂停招生 | |||
18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变更审核 | 公共服务 | 1.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2.《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闽教合作〔2014〕7号)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须经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
7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19 | 中等职业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 | 公共服务 | 1.《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闽教职成〔2008〕36号)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允许补办毕业证明书一次。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10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20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注明补发时间及原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即办件 | 新增入驻 | |||
21 | 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资质认定 | 公共服务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关工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67号) . 四、严格实践基地的管理 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是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机构。设立实践基地须经设区市以上的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 20 | 承诺件 | 新增入驻 | ||
2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1.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该审批权下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合作〔2014〕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该审批权下放至福州、厦门市教育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
10 | 承诺件 | 闽政文2017【103】号下放 | ||
注:1.主项填写行政审批事项一级目录名称,子项填写事项的二级目录名称,但不超过两级。 2.事项类型中属于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分类;属于公共服务事项的,按照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基本公共教育、其他基本公共教育事项进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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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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