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4-0200-2023-001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3-12-11
  • 标    题: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教规〔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12-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教规〔2023〕4号
来源: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12-18 16:19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民办学校: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11日    

 

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省、市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提、评建结合的基本方针,提高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内涵化、特色化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年度检查结论、审计结果、日常检查结果等为评定依据,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

本市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均参加达标评星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实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首次评定。重点围绕民办中小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办学行为、教师队伍、财务管理、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学先进、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建一批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星级学校”,探索建立一套管理科学、公平公正的激励性评价模式和体系,构建团结向上、协调发展的和谐校园,着力打造一批星级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彰显福州民办教育成果。

四、标准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校星级评定工作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由评估组依照程序,对民办中小学校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得分达到相应等级才有资格参评,由低到高共计分为三个等级结论:

1.五星级,总分在950分以上(基础分达900分以上),四星级学校达到对应评估分值,才能申请参加下一轮五星级学校评定。

2.四星级,总分850以上,三星级学校达到对应评估分值,才能申请参加下一轮四星级学校评定。

3.三星级,总分750分以上,办学满3年,连续2年(包括两年)以上年检合格学校才能申请参加三星级学校评定。

(二)达标评星工作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与当年年检工作合并进行。首次评定根据各参评学校得分进行认定,名额不限。办学未满3年的民办中小学校暂不评星,只给予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学校视为不合格。

(三)建立正、负面清单

1.正向激励清单

①近2年内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

②获评文明校园的,国家级加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县区5分。

③获评省普通高中达标校的,一级加30分,二级加20分,三级加10分;评为“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办学条件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加5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符合省教育厅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求的,加20分。

④获评平安校园的,省级平安校园加30分,市级平安校园5A级加20分、4A级10分、3A级5分。未参加上一轮平安校园考评的学校在年度综治考评中,优秀加20分,良好加10分,合格加5分。

⑤承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大型活动、会议等,每次加10分;县区级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0分)。

⑥获福州市中职(技工)学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贡献单位加30分,福州市中职(技工)学校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团体优胜单位加20分。

⑦ 建设标准化笔试考点的加20分,建机考考点的加10分;每承接一场市教育考试部门安排的笔试加15分、信息技术或体育机考或英语人机对话考试加10分。

⑧积极参加市级中小学生艺术比赛,每年举办一次校级艺术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全面开展艺术测评,合格率95%以上加20分。

⑨获评市级传统特色校加10分,获评省级传统特色校加20分;在市级教育部门主办或者联办的中小学体育赛事中获得一等奖的加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主办获联办的中小学体育赛事一等奖的加10分。

⑩为教师办理企业年金并及时缴交,加10分。

以上正向激励加分可累加,不受满分限制,上不封顶。

2.负面清单

对评定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直接取消评星资格:

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学校党的建设弱化,党组织机构不健全,党的领导缺失的。

③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下一轮评星资格。

④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考评问题严重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⑤学校擅自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学校擅自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地点的。

⑥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制作虚假财务凭证和会计帐簿;挪用国家财政下拨资金;存在违反规定三年一次性收费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等违规行为。

⑦违反有关规定招生办学,产生不良影响。

⑧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群体性聚集上访,发生重大舆情产生社会面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评价内容

(一)管理机构

1.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健全,并发挥作用。工、团、妇组织健全,经费保障达要求。在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工、团、妇等工作,教代会机制运作规范。重视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规范成立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有必要的人员、阵地、经费保障,各项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重视党建工作,成立党组织,设置规范的党员活动室。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党组织活动正常,严格开展党的组织生活。

3.民办中小学校聘用的退休公办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应经所在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并每年向所在学校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及取酬情况。

4.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理(董)事会成员变更及章程修改符合规定并及时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学校理(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符合法定要求。校长为专职校长无兼任其他学校校长。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

5.严格落实《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委派理(董)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榕教民〔2023〕23号)文件精神。理(董)事会或其决策机构运行正常,依法履行职责。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有落实举措。

6.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工作运转畅通、高效,管理手段基本实现现代化。校长资质符合规定,有校长资格任职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任校长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并实际负责。理(董)事会应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

(二)办学行为

1.学校应公示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材料。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内容真实。招生广告按规定备案并与备案内容一致。

2.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章程、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校长、年检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等信息在学校网站或学校自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如实公开。非新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其办学许可证须附有上一年度教育主管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

3.学校按规定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教务档案和学生档案管理科学、规范。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系统信息与实际学生数一致。普教:无非正常转学,学生各年段每年转出、转进数各不超年段学生总数5%。职教:及时处理学生异动信息。

4.学校严格按部颁标准设置课程,并按照课程设置执行。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采购和使用教材、教辅。不违规使用未经备案同意的境外教材。教师能严格执行有关常规,教学秩序良好,认真备课,批改作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置规范的心理健康咨询室,聘任专职教师。

5.管理规范,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会议。认真执行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要求,及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认真到位。

6.普教:班生数符合规定,每班实际学生数不超过办学层次的对应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小班制则不得超过原审批人数。职校:每个专业近三年年招生数至少有一年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平均全日制在校生规模200人。

7.贯彻落实“双减”要求,重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学校要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提升课后服务水平,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校内无各类混杂办学行为,无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他机构。无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分校、设置教学点或未经许可冠名其他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8.及时认真处理投诉件,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重点核实是否属实、是否涉及违规;如经核实不涉及违规,并能认真妥善处理的不予扣分,反之予以扣分。

(三)教师队伍

1.学校与聘任教职员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达100%,专职员工达100%。工会代表教师与学校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教师(达退休年龄除外)全员均有人事档案,并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关系。所有教职工均有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

2.教师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外籍教师聘请符合国家规定,手续齐全。

3.普教:高中师生比达到1:12.5、初中师生比达到1:13.5、小学师生比达到1:19,寄宿生300人以下的,生管教师数不少于1-3人;寄宿生300人以上的,生管教师数不少于4人。配足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职校: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4.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达100%,学历达标100%。中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30%以上。教师队伍稳定,任职时间与建校时间相当或大于6年以上的,不少于50%。

5.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学校能严肃处理教师有偿补课、在校外机构上课等违规行为。

6.学校无违规举办集体收费补习班。

7.按时发放,不拖欠教师工资。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寒暑假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8.有教师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并落实到位,定期组织选派教师参加各类型培训。

9.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职工100%办理“五险一金”。

(四)财务管理

1. 建立学校专门财务专户,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全部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按规定建立监管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或按规定交足监管资金。所有账户报主管部门备案。

2.代办费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并遵循学生自愿原则收缴并按规定入帐。财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做到资产账与财务账金额相符。

3.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公示收费批准文件。公示12315收费投诉电话。公示收退费协议。按规定签订符合政策的收退费协议并严格执行。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标准收费,无违规另外收未经批准的费用(营利性学校应提早三个月公示项目费用)。无违规以赞助、寄读、低分和线下生等其他名义另外收费。无违规收取定金等。

4.严格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出具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学费凭证按班级装订并附有班主任核对签字的学生花名册。

5.按省定生均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减免学生学费、助学金等费用应公示并及时发放。国家专项资助资金有计划,按规范使用,并有使用情况报告。

6.财务状况良好。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无抽逃、挪用办学经费、非法集资或其他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大部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开支。

7.学校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现金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8.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应符合规定,按规定开展年度审计。

9.无坐支坐收现金行为,无白条入账现象。各项开支符合规定,不虚报支出。

(五)学校设施

1.学校场所使用功能为教育功能,使用功能为临时调整为教育功能的,调整的剩余期限应大于学制年限;具有教育场所的使用权,剩余使用权年限应大于学制年限,鼓励自有校舍产权;引导学校加强校舍结构安全管理,及时处置校舍结构安全隐患,争取校舍结构安全等级在Bsu级及以上,且抗震鉴定符合要求。

2.学校办学场所应与办学许可证注明的一致。学校校园独立完整、并可实现封闭管理;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达到《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的要求,鼓励学校加大学生用地面积配置,小学、初中、高中的生均占地面积分别达到15平方米、18平方米、18平方米以上,引导学校的生均建筑面积在满足《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基本指标的基础上达到规划指标要求。深入推进中职学校创建达标学校,中职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3.标准普通教室间数不少于现有班级数。单间教室使用面积67平方米以上(小学61平方米以上);单间实验室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小学科学教学专用教室71平方米以上),实验室、音乐室、计算机教室等专用教室的数量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配置。学校教室照明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要求,卫生间配置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要求。

4.普教:有规范的理、化、生实验室和配套的仪器室、预备室。职校:各专业要有相应实训场所和相应的设备,其中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5.普教:理、化、生实验器材能确保课程中教师演示实验全部完成,学生分组(2人1组)实验不低于95%的完成率。有完整实验通知和实验记录。职校不参与此项目评分。

6.设有阅览室(座位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座,按学生人数10%设座)。普教:每年添置纸质图书生均不少于0.5册,图书馆有效存书(不含电子图书)生均达25册以上,报刊种类不少于60种。职校: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7.有专用电脑教室,计算机生机比达到10:1。建有覆盖所有教学场所的校园计算机局域网。

8.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田径场相应建有200米、300米以上标准环形跑道;至少配置6条跑道以上10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配备标准的跳远、投掷场地、体操器械区等设施。建设有室内体育馆或风雨操场等设施,具备体育器材室,体育器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保证全部体育课程的有效实施。

9.有规范的卫生室(保健室),配置具有从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或持证保健教师)。

(六)安全管理

1.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制订有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安全工作有机构,有工作人员。学校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全年无校方负主要责任的安全事故。

2.用电、用火管理符合安全规范,要害部门有防盗设施。教学场所、师生宿舍食堂办公等场所消防栓、灭火器配置到位,远程启动系统正常有效。灭火器做到“三定”。疏散通道等消防标志完善。配备专业持证保安,并配备安全器具,校门进出入登记完备。如有学生宿舍要有专人管理,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学校有覆盖全校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录像不少于30天。

3.安全人员每天有巡校,每月有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有记录),集体外出活动有报备。每个月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4.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均有健康合格证,食品留样操作规范,符合卫生标准。无未经批准的小卖部。

5.职校: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无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参加实习。普教不参与此项目评分。

六、程序办法

(一)职责分工。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22〕5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教职成〔2018〕51号)、《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教育〔2022〕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申办的指导意见(试行)》(榕政办〔2022〕95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涉行政许可有关权限行使层级的通知》(榕教审〔2020〕7号)等文件精神,由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含市属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及年度检查工作。

(二)申报资料。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民办中小学校,需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申报表(附件2);

3.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暨年度检查评估表(附件3);

4.自查自评报告。

(三)评定程序。

1.自查自评(5月底以前)。拟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对照星级评定评估表,开展自查自评,撰写自查报告,准备相应材料。

2.县区初审(6月中旬以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等进行全面评估,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教育局统一评审。

3.评审认定(7月底以前)。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或组织局机关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公办学校专家等组成评估组,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测评审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定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

4.公示发布(8月底以前)。市教育局将评定结果在教育信息网站公开公示,对获得星级的民办中小学校颁发证书与星级牌匾。

(四)结果运用

1.对通过相应星级评估的民办中小学校给予表彰宣扬。

2.对星级达标学校,在具备招生条件情况下,给予招生政策倾斜,星级越高支持力度越大。未通过星级评估的学校,相应扣减招生指标。

3.福州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补资金分为三等,市属非营利性5星民办学校享受一等,4星享受二等,3星享受三等,在公共财政方面予以扶持,未通过星级评估的不享受。

4.推荐师生典型、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星级学校倾斜。

5.在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星级学校推荐对象。

6.推荐参评市级以上文明校园、平安校园、绿色学校以及各类示范校等,优先考虑星级学校。

7.获评星级的民办中小学校仍要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星级复查依据。

七、组织管理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实施民办中小学校创建星级学校工作,是我市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管理,推动民办中小学校优质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有序推进;要吃透方案精神,做好宣传动员;要研究指标体系,逐条落实落细,为建设教育强市贡献民办教育力量。

(二)用好“一个结合”、借助“两个载体”。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把星级评定工作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结合起来,整体谋划,强化指导。各民办中小学校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自主管理内生动力;要以“年度检查”工作为载体,对标指标体系,逐条逐项找差距,从严从细促整改,提供评定依据;要以“星级评定”工作为载体,打造质量品牌,全面提升民办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活动成效。年度检查结果作为星级评定工作复查依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轮星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要对星级学校,实行日常动态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凡违法违规,社会声誉信用度明显下降或年检得分达不到对应星级分数的,经评审小组核实,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星级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因故停办的,须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上缴星级牌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更硬的举措,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建设与管理,确保星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逐步形成民办中小学校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福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校外培训管理处(教材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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